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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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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0-12-14 17: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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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工程技术与管理专业人员的作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使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分设绿色建材、绿色设计与咨询、建筑工业化、机电与新能源四个专业工作组专家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全省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行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通过单位推荐、各地市专家库筛选及资深专家引荐,经秘书处审议通过并公示后产生。

第四条  协会建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信息档案,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按专业方向分设四个专业工作组专家库,根据协会各分会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原则上协会各分会会长担任分类专家库的主任委员。

第七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另聘名誉顾问若干名,均为行业权威人士。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应配合协会工作计划及要求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为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创建协会技术服务平台,在协会网站上建立并完善的信息库。

第十条  主要职责: 1、提供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参与经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评价与评选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工作;建筑工业化示范的评审工作;其他评审与评优活动;协会组织的行业内评比等。 3、应邀参与科研课题论证、科技鉴定、标准(导则)编制、论文评审及项目评审等工作; 4、参与由协会组织的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培训授课,标准宣贯工作及“绿色浙江行”等技术论坛交流活动; 5、专家应定期参加协会举办的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相关专业知识更新与教育培训; 6、为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犯罪记录。 2、长期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 3、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有奉献精神,秉公办事,勇于担当。 4、专家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一级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工程师; 3)注册设备工程师; 4)担任大型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副总及以上职务(附单位证明); 5、名誉顾问年龄不限。

第五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按以下程序入库: 1、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填写《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附证件照片,word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秘书处审核,一经录用,予以备案。(见附件1) 2、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扫描件(jpg格式)。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扫描件(jpg格式)。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按以下程序聘任: 1、会员单位组织推荐申报,提交协会与各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产生; 2、各地市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工业化专家库推荐,提交协会与各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经本人同意后产生; 3、协会会长、秘书长、各分会会长提名,秘书处审核通过,经本人同意后产生。

第六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在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网站、《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刊物向社会公布。并由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有权享受协会相关信息;有权向协会提出各种建议;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有义务接受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有义务向协会网站和杂志提供行业的相关信息,撰写相关学术论文;有义务执行协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专家在由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中付出的劳动,根据相关规定由协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专家证书》如遗失,需提出申请后补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表